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二节 城市桥涵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机动车在桥梁上试刹车;(二)擅自占用、挖掘城市桥涵;(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桥涵上行驶;(四)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擅自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其他悬挂物;(六)架设压力在四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涵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