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检查井管理、维护和应急机制,监督指导管线设施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加强检查井管理维护,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管线设施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加强城市管线检查井(孔)、箱盖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发现设施缺损的,应当及时补缺、修复。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