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城市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在桥梁上试刹车;
(二)擅自占用、挖掘城市桥涵;
(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桥涵上行驶;
(四)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其他悬挂物;
(六)架设压力在四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涵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