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兴办、运营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的,可以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