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