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支持农村、社区利用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改建农村互助幸福院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提倡邻里互助,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