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全省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时足额发放老年人基本养老金;对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应当按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参加个人养老金或者商业养老保险。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