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七条有效老年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养老机构依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老年人依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