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章 粮食应急第四十八条有效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处置措施,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粮食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