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处置措施,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粮食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