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七章 粮食节约第四十九条有效本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进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物资储备、市场监管、交通、经济信息化、商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粮食节约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