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者,可以委托有环境卫生监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对垃圾、粪便处理质量和设施维护进行监测,保障其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