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经营单位或者管理者进行操作规程、处理技术、维护标准、危险防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