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