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依法报请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