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