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区县(自治县)环保、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粪便处理设施进行统一登记,建卡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