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环保、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粪便处理设施进行统一登记,建卡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