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应当对废品围挡、遮盖,不得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