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经营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