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达到填埋容量的,应当及时封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