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达到填埋容量的,应当及时封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