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