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船舶经营管理者应当如实记录垃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或者接收转运情况,《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应当保存一年,以备检查。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