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船舶经营管理者应当如实记录垃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或者接收转运情况,《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应当保存一年,以备检查。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