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船舶经营管理者不能自行达标处理水域垃圾、粪便、污水的,可委托水上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履行。受委托单位应当向委托方开具《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