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在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船舶垃圾;(二)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三)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四)在水域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涂和岸坡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