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并落实责任人;

(二)制定责任区保洁制度;

(三)按照规定设置垃圾、粪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收集的垃圾、粪便、污水应当及时清运,进入垃圾、污水处理系统;

(四)及时清除责任区水域的垃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