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与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并落实责任人;(二)制定责任区保洁制度;(三)按照规定设置垃圾、粪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收集的垃圾、粪便、污水应当及时清运,进入垃圾、污水处理系统;(四)及时清除责任区水域的垃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