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水域是指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岸线内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等组成的区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