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在夜间零时至六时全面清扫,白天随时保洁,逐步实行机械化清扫作业。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正在进行清扫作业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