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非经营性宣传品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并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临时经营性宣传品的,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告经营者应当保持充气式装置的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违反规定的,强制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