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非经营性宣传品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并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临时经营性宣传品的,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广告经营者应当保持充气式装置的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违反规定的,强制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