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