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者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者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