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者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者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