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者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