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当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