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临街建筑物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