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