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一)公共水域和江河的滩涂、岸坡等公共场地,由市或者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

(三)江河沿岸各类设施所在水域,由设施经营者或者所有者负责;

(四)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船舶经营者或者所有者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