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