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