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第四十条有效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及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