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