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五节 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第七十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将高压输变电设施、通讯及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并设置电磁防护区。新建架空高压线路一般不得跨越电磁敏感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跨越的,应当符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