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七十五条有效本市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将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石漠化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