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五节 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第七十三条有效冶炼企业在冶炼废旧金属前,应当对废旧金属进行辐射剂量监测,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