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冶炼企业在冶炼废旧金属前,应当对废旧金属进行辐射剂量监测,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