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公布重点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一)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者核定总量控制指标的;(三)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