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公布重点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

(一)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者核定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