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当事人不履行处置或者送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义务,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放射性同位素拥有者、放射性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对责任人不明的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实后负责处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