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三条有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鼓励其他排污者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