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