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三十九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