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四十条有效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假(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